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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类论文  
深层生态学视角下的《能源宪章条约》环境条款的价值选择
发布时间:2011-10-18 16:46:46  本文已点击 3361 次
 
 

  《能源宪章条约》是能源利用历史上的里程碑。而《能源宪章条约》中的环境条款是条约的亮点,是环境保护的大势所趋。本文对能源的价值属性以及环境条款的价值选择进行分析,构建全球生态系统,并对其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阐述。

    关键词  深层生态学  价值选择  能源宪章条约

 199412月在《欧洲能源宪章》的基础上产生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 ECT),条约于1998416正式生效。是能源史上的里程碑。我国自2001年起成为ECT的观察国。

深层生态学是西方有影响的四支激进的深层环境主义之一,是在观念和制度层面对环境保护运动全面反思的产物。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深层生态学是一种整体主义思想体系,强调生态环境中的物种、种群、群落、生态系统、生命联合体不是彼此孤立的,有机环境和无机环境彼此联系,它们是息息相关,不可分割的。

    一、能源的价值属性

《能源宪章条约》中未对的“能源”的涵义做具体的规定,能源的定义采通常定义,是指能够直接取得或者通过转换生产而获取有用能量的各种资源。“能源周期”中提到了的能源是“各种形式”,所以此处的“能源”应该是最广义的,随着时间和技术的发展,它的内涵应该也会更加丰富和充实。

深层生态学相对于浅层生态学而言,致力于破除以人的利益为中心的价值观,并试图在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浅层方案基础上,建立起生态中心主义或生态整体主义思想体系[i]。余谋昌发展了罗尔斯顿的关于内在价值的观点,他认为所谓的内在价值主要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它对人和其他生命的生存有意义,满足人和其他生命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二是它自身的生存,保持地球基本过程的健全发展。前者是外在价值,后者是内在价值[ii]

对于自然界是否存在价值,学界已经进行了旷日持久的争论,但是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学者认为自然存在价值。诚如叶平所说:“没有人类,就没有价值。这个判断是错误的,因为在地球生命进化过程中,不仅进化波峰人类有价值。只不过这种价值的参照系不是人类,而是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命进化的生态。这是地球自然界的固有价值。”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科伦理学》中提到“这种最高善[iii]是某种本己的、固有的、难以剥夺的东西”[iv],这应该是关于内在价值的最早描述。

深层生态学视角下,能源是内在价值、工具价值和系统价值的统一。能源是一个概念集合体,能源的内在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不用依赖或者借助其他生命体就可以实现,而能源的工具价值就是指能被人类用来当作实现生产生活的,工具价值体现在能源的可利用性。系统价值就是指能源所在的生态系统所具有的能够不断创造价值的,这种价值当且仅当能源处在其生态系统中,而有是能源所不能独立创造的自然价值。

    二、《能源宪章条约》的环境保护条款的价值分析

《能源宪章条约》环境条款的能源周期,它包括了各种能源的勘探、开采、生产、转化、储藏、运输、分配和消费等活动,以及对废料的处置。能源周期包括了人类的能源的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所有影响。能源周期包括了提高能源效率以及尽可能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它在肯定能源的内在价值、工具价值和系统价值的基础上,而对能源的勘探、开采、生产、转化、储藏、运输、分配和消费进行了规制。既要考虑到公共利益,又不能破坏能源周期内的投资或国际贸易。

条约中的环境影响也是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v],我们有理由相信起草条约的人具有深度的道德关怀,主张善待万物和尊重万物的。不是仅仅从利益和市场的角度出发,分配利益和均衡利益。

宪章19条和《能源效率和相关环境问题议定书》都提到了为了追求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体现了 “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相统一的价值取向。深层生态学的理论内核是“生态中心平等主义”,生物圈中的一切生命体都有生存繁衍和最大可能地实现自身价值的权利,这种权利与生俱来,不能蔑视和剥夺,和内在价值一起存在的。代内公平,是整个生命共同体的平等,平等地实现大自我(Self)。代内公平是“生态中心主义”在空间中的延展,代际公平就是这种彻底的平等主义在时间上的拉伸,这样的深层生态学的理论内核之一,在时间和空间的维度中,就表现出了张力。不仅承认了不同民族和国家的能源的发展和利用权利,而且对后代的能源利用进行了价值考量。

    三、构建全球性生态伦理

    (一)构建全球性生态伦理的必要性

地球生态系统的完善性是各国的根本福祉和共同利益所在。但是在现实中,这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却由在政治上“国家林立”的人类社会分而治之,并且有的国家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意识形态冲突,因而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外的地球环境组成部分各有其自身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这些政策不仅相互之间每每存在矛盾,而且往往同地球生态系统需要的平衡产生矛盾和冲突。人类环境问题的产生,就是这种各国的发展政策同地球生态系统的客观规律相违背的严重后果。

卢梭在18世纪论述人与人冲突的社会环境根源时,提到了“逐鹿困境”。没有公共权威以及有效机制的规范时,人们自私的天性就会使人们在合作时,为了私人利益而放弃公共利益。国家也不例外,许多国家在主权基础上的国际合作,许多国家首先关注的是自身的利益,在保护环境的国际合作中经常背离合作。但是这样的话同样也会使全球的利益遭到损失,最终的损失还是会转嫁到各个国家身上去。又会陷入新一轮的合作怪圈。

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同的民族被不同的国家所分割开;以及历史的继承和发展不同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因此对环境的质量和能源的需求存在不同的要求,经济的发展又制约着环境影响和能源效率技术水平的发展。各个国家会从历史和自己的“内在价值尺度”对当今的是生态环境问题进行道德评价,这样只会引发更加严重的分歧:发达国家认为,环境问题的产生主要是一些落后国家和地区的对森林滥砍滥伐、过度膨胀的人口问题、很低的能源利用效率;发展中国家则把环境问题归咎于发达国家的过早的开发和污染,奢侈的消费结构,对发展中国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这就意味着共同保护环境和的责任被相互推卸责任的作法分解了。

    (二)构建全球性生态伦理学的可能性

以奈斯的“生态智慧T”为基础,深层生态学家建构了作为其理论基础的哲学体系。最高准则除了上文介绍的“生态中心主义”,还有“自我实现原则”。“自我实现原则”会为我们建构全球性生态伦理提供建构路径。深层生态学的“自我实现”是人的潜能的充分展现,使人成为真正的人的潜力[vi]。自我实现中的“自我”是形而上学的“自我” (Self),通常称为“大我”,它与小写的“自我”(self)俗称的小我有本质区别。奈斯认为,自我成熟要经历三个阶段:从本我(ego)到社会的自我(self);从社会的自我到形而上学的自我(Self),即生态的自我(Ecological self)。自我实现进程是人不断扩大自我认同对象范围的过程,也是人不断走异化的过程。奈斯说:“人不在任何狭隘的、个体意义上使用‘自我实现’的表述,而要给它一个扩展了的含义。这是一种建立在内容更为广泛的大写‘自我’(Self)与狭义的本我主义的自我相区别的基础上的……这种‘大写’包含了地球上的连同它们个体自身的所有生命形式……我将用‘最大化的(长远的、普遍的)’的自我实现!……”[vii]

我们可以按照奈斯的自我的三个阶段,来构建全球性的生态伦理。现在的我们已经处在“自我理论”中的第二个阶段——社会的自我中,我们需要更加的成熟和深度的到的关怀,把深层生态学的理论转变为深层生态实践的形式而存在,把人类和环境作为“命运共同体”,不去区分人类还是非人类,不会因为历史碎片而分割成部落、民族、种族、地区、国家,而是站在“形而上的自我”的角度上去保护生态。

    四、结语

建立了全球性的生态伦理价值,而不是从民族、地区、种族、国家的短暂利益出发,那样的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合作才可以顺利开展。而不是现在的只是短暂利益的妥协,而是从整体、源头彻底治理环境,届时人类的生态环境将会彻底好转,人不仅要对共同体的其他成员负责,而且对共同体的本身负有道德义务。

注释:



[i]阿伦·奈斯.浅层生态运动与深层长远生态运动概述.哲学译丛.1998(4):63-65.

[ii]余谋昌.惩罚中的觉悟.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1995.13.

[iii]亚里士多德把善分为两种,一种是自身就是善,通过它们而达到善,善的本身就是目的,即为“最高善”。

[iv]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v]能源宪章条约的第19条第3款的(b.

[vi]夏承伯.环境伦理学:深层生态学思想及理论旨趣.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7).

[vii]雷毅.深层生态学思想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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